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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七四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八日九十年中分二社維字第五0八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四段十三號(車王大飯店一六二八室內)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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