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77,20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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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七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中
分二社維字第五○七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扣案之新台幣參仟元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晚上七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三段八六之二號漢口大飯店二一二室。
(三)行為:與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劉奕辰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扣案之三千元及照片二幀。
(四)經警當場查獲(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檢查紀錄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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