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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八三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 ○
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十日中分二社維字第五0八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甲○ ○○○ ○○○P(譯音黎氏蝶)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及甲○ ○○○ ○○○P(譯音黎氏蝶)分別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乙○○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九日下午十一時四十五分許止。
甲○ ○○○ ○○○P(譯音黎氏蝶)自同年五月三日起至同年月五日止。
(二)地點:均在台中市○區○○路四段五一號、五三號「美綺男女護膚店」等處。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余周益等不特定人姦宿,代價均為新台幣參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甲○ ○○○ ○○○P(譯音黎氏蝶)於警局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為警查獲。
(三)證人余周益及賴永傑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郭德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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