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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八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中分一社維字第00六一─一號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二日晚上十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二之四七號愛都美容護膚名店。
(三)行為:與男客從事姦淫行為,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桂本華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檢查紀錄。
(四)月報表、日報表各一張,打卡表七張、營業所得三萬九千七百元扣案可稽。
三、扣案之月報表、日報表、打卡表、營業所得等物,係關係人桂本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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