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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八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中分四刑社字第0八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停止營業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二十巷二十七號「阿雅電腦資訊社」。
(三)行為:「阿雅電腦資訊社」(供人把玩網際網路電腦遊戲)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之公共遊樂場,被移送人為該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鈞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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