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90,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九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以中分四刑社字第0九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凌晨零時五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二十巷三十五號「吉吉電腦資訊行」。

(三)行為:「吉吉電腦資訊行」(供人把玩網際網路電腦遊戲)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之公共遊樂場所,被移送人為該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張正欣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正欣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製有臺中市警察局少年隊臨場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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