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93,20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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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九三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中
分一社維字第00六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叁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同年五月十四日晚上九時止。
(二)地點:臺中市區各賓館、飯店等地。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蔡仁榮等人相姦淫,每次代價新臺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與證人蔡仁榮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並製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臨檢表在卷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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