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97,200105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九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中分
一社維字第○○六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下午五時起,至同年月九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止。
(二)地點:台中市各大飯店、賓館等處。
(三)行為:與不特定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四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葉治平、宋金燕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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