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298,200105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九八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中分二社維字第五0八八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七八號 (原宿大飯店五0三室)。

(三)行為:與成年男子林合駿芳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核與關係人林合駿芳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

(二)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