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304,200105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О四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分一社維字第○○六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晚上十時許止。
(二)地點:台中市各大飯店、賓館等處。
(三)行為:與不特定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吳仁輝、蕭榮輝、洪秋森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現場臨檢表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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