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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一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分四社刑字第0九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八號(京鼎汽車旅館二一六室)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二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關係人陳金川於警訊之供述。
(二)經警查獲。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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