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316,200105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一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分四社刑字第0九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八號(京鼎汽車旅館二一六室)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二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關係人陳金川於警訊之供述。

(二)經警查獲。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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