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318,200105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一八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霧警刑字第五三三九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賭博性電動玩具壹台(內含IC板壹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太平市○○路二二四八號(陽春麵小吃店)。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霹靂貓(小瑪莉變異體,內含IC板一塊)一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前開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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