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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二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分一社維字第00七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九日止。
(二)地點:台中市○○路二之二一一號「媚美容護膚名店」。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陳炳綺姦宿,代價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查獲。
(三)證人陳炳綺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重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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