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秩,84,200102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八四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中分一社維字第00一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九時二十五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路三九三號

(三)行為:與不特定之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四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核與關係人即被查獲之嫖客吳仁輝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

(二)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現場臨檢表乙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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