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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易字第四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一四八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通知已逾法定期間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提出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各一紙為證。
二、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有罰鍰三萬元未繳,應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爰易處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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