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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О四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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