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365,20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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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貳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肆台、傳真簽單壹冊、簽單總表壹冊、簽單壹冊及賭資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元均沒收。

林惠鈴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林惠鈴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傳真機肆台、傳真簽單壹冊、簽單總表壹冊、簽單壹冊及賭資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扣案之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三千元係在場查獲之賭資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扣案之現金三十三萬三千元,被告乙○○雖否認與本案有關,辯稱是伊經營大哥大買賣之資金云云。

然查,被告乙○○為警查獲時,當場將上開現金連同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等物丟拋出戶外,企圖規避員警查緝,則苟該現金與本案無關,其豈有此心虛之舉?再參以本案查獲地點即為被告經營六合彩之簽賭站,而依六合彩簽賭須由賭客繳交賭資予組頭之方式,可認上開現金應為本件六合彩賭博之賭資無訛,被告上開辯詞,顯無可採。

按本案被告等利用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與賭客對賭,本身亦有賭博之犯行,上開扣案現金即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檢察官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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