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一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О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袋(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施用毒品器具貳支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於「甲○○」之下,增補「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本院判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暨⑵被告甲○○係自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十七時許為警查獲採尿前四日內之某時起至九十年二月一日(併辦意旨誤載為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十八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四日內之某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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