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695,2001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七七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伍公克、淨重零點參柒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並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內補充:「甲○○遂基於與葉景照共同持有上開合資購入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之記載;

並補充記載「被告與葉景照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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