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附表欄內關於「附 表編號 品 名 數 量一 混音器 一部二 展頻器 一部三 CD播放機 二部四 激勵器 一部五 CALL IN電話選擇器 一部六 調頻調幅調諧器 一部七 迷你光碟機 二部八 專線電話控制器 一部九 節目中繼發射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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