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733,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柒台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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