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金象玉彈珠台」、「春秋之星」各壹台、賭資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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