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788,200105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之下「明知」之上,應加記載「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餘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甲○○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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