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玖台(含IC版陸塊)、日報表壹張及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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