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29,2001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變造之葉木海身分證影本壹紙及葉木海身分證上所黏貼之甲○○照片壹張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加列證人簡秀美、田武雄、洪淑惠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五千元)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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