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50,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各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被告乙○部分之論證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前開外勞PROMMARUT SUPHATDA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居留外僑 作業外勞詳細資料一紙附卷可稽。

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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