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九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埸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台、賭資新台幣貳仟貳佰拾元、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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