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56,200105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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