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59,200105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兼 右
代 表 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六四、七三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連續意圖營利,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連續意圖營利,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