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60,200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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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為典當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約定除頭期款交付二萬九千元外,餘款分四十八期給付」、「總價八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元」、「將該車以十萬元」、「將該車以二十萬元」應更正為「約定除頭期款交付二萬九千元外,餘款分二十四期給付」、「總價八十六萬八千一百六十元」、「將車號H六─二八五二號車輛以十萬元」、「將車號R七─四0三二號車輛以二十萬元」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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