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80,200105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未遂,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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