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84,200105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玖台(含電玩麻將參台、小瑪琍參台、梭哈壹台、樸克壹台、賽車壹台),賭資新台幣壹仟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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