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90,200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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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一三、六八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男子,」之記載,應更正為「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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