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894,2001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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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丁○○
乙○○
戊○○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四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九號、九十年度少連偵字第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丙○○、丁○○、乙○○、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其他電磁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0000000000(以上甲○○)」應補充為「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甲○○)」;

「新台幣八三六三元」、「八三四元、十六元、五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八三六二.四五元」、「八三三.八五元、十五.九元、四.五元」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被告犯罪在該法修正之前,比較新舊規定,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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