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一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九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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