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0,中簡,910,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一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九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