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3,中交簡,237,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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