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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超速、蛇行、闖紅燈之方法駕駛汽車,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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