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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酒醉駕車,因而致被害人丙○○、甲○○二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以一個過失行為傷害被害人丙○○、甲○○二人,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聲請人漏未論及,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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