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四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0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土造子彈叁顆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子彈五顆」之記載,應更正為「土造子彈五顆」。
二、扣案之土造子彈五顆,除一顆自行擊發、一顆鑑定試射,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三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