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3,中簡,461,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四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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