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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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