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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五九0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 移送 人 己○○
戊○○
壬○○
庚○○
丁○○
甲○○
辛○○
乙○○
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中分四刑字第0九四00三00七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己○○、戊○○、壬○○、庚○○、丁○○、甲○○、辛○○、乙○○、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K他命(Ketamine)拾柒包(含袋重貳伍點捌公克)、K他命(Ketamine)叁瓶(含瓶重伍點玖伍)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三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三段一七三號三樓「潮流舞場」。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Ketamine)。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戊○○、壬○○、庚○○於警詢中之自白;被移送人己○○、戊○○、壬○○、丁○○、甲○○、辛○○、乙○○、丙○○之尿水檢測報告。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報告、現場圖及照片七幀在卷可憑。
(三)在被移送人壬○○身上查獲扣案K他命十四包(含袋重十八.四公克)、庚○○身上查獲K他命一包(含袋重六.三公克);
現場包廂內垃圾筒內查獲K他命三瓶(含瓶重五.九五)、廁所內遺留K他命二包(含袋重一.一公克)。
三、扣案之K他命十七包(含袋重貳伍點捌公克)、三瓶(含瓶重伍點玖伍),係查禁物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沒入。
據上結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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