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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六О一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中分一社維字第0九四00000二一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四時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二十一號前。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成年男客黃才位。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才位於警詢時之證言。
(三)經警於台中市○○路二十一號七樓之三查獲,並有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圖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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