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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裁定 95年度中秩字第341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5年6月14日以中分六警偵字第09500312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柒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5年5月30日上午6時29分許。
㈡地點:台中市西屯區市○○○路279號(沐夏汽車旅館801號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本件被移送人甲○○雖否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並辯稱:警方查獲時,伊在床上睡覺,並未有吸食K他命情事云云。
惟查,被移送人甲○○於台中市西屯區市○○○路279號沐夏汽車旅館801號房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Ketamine」此項檢驗項目呈現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足稽,足認被移送人甲○○應有吸食迷幻物品K他命情事。
是被移送人甲○○所辯,尚無可採。
本件被移送人甲○○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應可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8,000 元以下罰鍰:
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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