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8,中秩,26,2009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中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 字第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意圖得利與人 ,處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 月 日 午 時 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 區 街○路

(四)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 派出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