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9,中秩,267,2010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26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7月2日中分一社維字第09900192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6月30日23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112號(碧園旅店102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張孝忠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孝忠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警員許銘宏、黃信銘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照片5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處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