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99,中秩,300,2010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30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07月20日中分二警偵字第09900198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9年7月16日凌晨0時5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路光復國小圍牆外之人行道上。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主動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臺中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臺中公園駐在所警員黃俊強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所 載述之情節相符。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現場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照片2 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