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00,中秩,218,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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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1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鍾斯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0000195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斯齡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鍾斯齡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於民國100年7月23日為員警於發現網路奇集集之理容/按摩/廣告編號000000000所刊登「芳香獨特…、各式秘技SPA、也可外約……」之廣告有暗中從事性交易,經員警以電話聯絡及相約在臺中市○里區○○路451號春天汽車旅館312室見面,嗣於同日14時30分許,被移送人依約與喬裝成男客之員警見面後,即表明其係以1次新臺幣2,700元之代價前來從事性交易行為,經在場之員警表明身份而當場查獲等情,因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顯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乃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行為,並未處罰姦、宿以外之其他性交行為,且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是就法條文意解釋上,自不得就未達姦、宿之行為擅加比附援引。

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在警詢之自白及應召準備進行性交易時遭警查獲,為其論據。

然被移送人於本次為警查獲過程,係移送機關之員警依據上開網路之廣告,先喬裝成男客以電話聯繫及相約到上揭查獲地點見面,待被移移送人到達後向員警表明係前來從事性交易行為,經員警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此有移送機關坪林派出所警員黃明彰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則本次被移送人為警查獲時,雖有從事姦淫之性交易之意圖,然並未與男客達姦淫之行為,揆諸上法條說明,核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要件不符,依法尚難以該條款相繩,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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