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刑事-TCEM,110,中秩聲,12,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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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聲字第12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明照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7月1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26562號處分書而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10年7月15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27739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明照(下稱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0年6月30日2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稱查獲地點),參與楊哲豪所經營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使用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妞妞」之玩法賭博財物,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查扣賭資新臺幣(下同)145,100元之現金,詢據聲明異議人坦承上情不諱,並依全案調查事證,認聲明異議人上開行為乃於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規定,以110年7月1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26562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處聲明異議人罰鍰5,000元,及沒入查扣之賭資145,1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家住桃園,近期在臺中有承包水電工程,為解決工作問題才到查獲地點四樓要找同為水電工之潘相孝,因潘相孝當時正在睡覺,所以才在查獲地點之四樓等他而未參與賭博。

嗣於上揭時間,有員警衝上樓並喝令全部人員至二樓前廳集合,並以此認定聲明異議人有參與賭博,另要求聲明異議人自行打開隨身包包供檢查,員警看到包內現金即大聲粗暴詢問:「是不是賭資」,及繪製一圓桌要聲明異議人指出所在位置,嗣聲明異議人在完全不清楚狀況之情況下,依員警要求在警詢筆錄上簽名按捺指印,惟聲明異議人當天帶錢要與朋友潘相孝討論員工薪資結構與發放方式,原處分機關不明究理,威逼聲明異議人有參與賭博,而認定查獲地點為職業賭博場所,卻疏未詳查,逕以原處分書對聲明異議人處以罰鍰及沒入之處分,原處分顯有未當,為此具狀對原處分書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書,並重新為適宜議處等語。

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所謂「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言,即負責人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置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亦有規定。

四、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所載。本件聲明異議人否認有參與賭博情事,並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查:

㈠、本件查獲地點為楊哲豪向屋主潘文鴻所承租,並聘請蔡永棋於查獲地點一樓擔任把風工作(即楊哲豪以對講機指示來者係賭客後,才由蔡永棋開門放行),使用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妞妞」之玩法賭博財物之場所,楊哲豪並以每20分鐘向對賭之賭客收取100元作為抽頭金等情,業據楊哲豪、蔡永棋、潘文鴻等人於警詢時供述甚明,是查獲地點為楊哲豪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置之賭博場所,出入口有蔡永棋擔任把風,該處所顯非一般人可自由進出之場所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坦承:我在110年6月30日23時10分許進到查獲地點,這賭場是第二次來,因我認識賭場負責人阿豪(即楊哲豪),阿豪告知有空閒都可以來玩,今天來到二樓,知道是以撲克牌玩妞妞對賭,所以就直接上來玩,被查獲時是在二樓賭博賭場,現場大約有7、8人在玩,另有被查扣145,100元之賭資等語,核與現場賭客黎氏美玲、林寧惠及鍾斐可於警詢時分別證稱:現場是由綽號「阿豪」之楊哲豪為負責人,使用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妞妞」之玩法賭博財物,抽頭金由楊哲豪負責收取,且案發時現場人數眾多等語互核相符。

聲明異議人及上開現場賭客均於警詢時就渠等於前揭時、地如何賭博暨案發現場情況等事實均供述綦詳,參以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之供述及上開現場賭客之證述內容亦均與查獲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之位置相符,亦有查獲地點現場圖與現場照片1份可佐,綜合前開事證,堪認聲明異議人為警查獲時確為賭客,並在場參與賭博之事實明確,而聲明異議人辯稱係因工作關係才來找潘孝相詢問工作事宜云云,然系爭查獲地點1樓有人擔任把風人員,待確定為賭客後始會門開放行,業如前述,倘聲明異議人僅為至查獲地點找尋友人,衡情應無從進入該處,則聲明異議人所辯,顯與常理與事實不符,無從採信。

㈢、至於聲明異議人另以其係遭警方威嚇下始於警詢中坦承有參與賭博等語置辯,惟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既已陳稱:「(問:以上所言是否在你自由意識下所陳述?警方製作筆錄時有無步錄影錄音?你有無補充意見?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是。

有。

沒有意見。

都實在」等語明確,再於筆錄之受詢問欄中簽名確認無誤,且員警製作筆錄時亦有全程錄音、錄影,益徵聲明異議人上開供述確出於自由意識下所為之陳述,則聲明異議人空言否認,顯係事後推卸之詞,諉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所調查之事證,以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行為,以原處分書處以罰鍰5,000元,並就查扣之賭資145,100元予以沒入,於法並無不合。

從而,聲明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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